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2 年 10 月 17 日)
第13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 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 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