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作物病毒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 驗之殺蟲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3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委託本所辦理作物病毒 ELISA 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 一種病毒新臺幣一千元。

第5條
委託本所辦理作物病毒 RT-PCR 檢測,每件檢測二種病毒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檢測病毒種類未達二種者以二種計算。

第6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 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7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

第8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第9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 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10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