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04 月 1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五條所定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之審查,每件收審 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及申請農藥檢查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複驗,每一檢驗及複驗項目檢驗費之收費數額如 附表一。

第4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理化性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費之收 費數額如附表二。

第5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 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收 費新臺幣六百元;屬簡要資料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 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第7條
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明書。

二、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三、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應登記事項變更之審查,認 有赴國外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查核之必要者,其費用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由申請人負擔。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