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6條
農藥生產業者申請第二條第二款農藥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農藥簡要理化性及毒理試驗資料。

二、輸入後加工或分裝而專供輸出者,應提供具有加工或分裝同一劑型設 備之證明文件一份;製造農藥原體者,應提供製程說明文件。

三、國外買方訂購文件影本一份。

四、國外廠商報價單或足以證明向國外輸入農藥之有關文件。

五、受農藥販賣業者委託加工者,應另檢附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一份及訂 購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農藥有效成分為國內未核准登記者,應另檢附該農藥於美國、日本、 英國、德國、澳洲、法國、加拿大、瑞士或荷蘭之商品化證明文件或 歐盟評估同意使用之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