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4條
非農藥生產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入農藥原體,應委託農藥生產業者輸入 。

前項受委託輸入之農藥生產業者申請輸入農藥原體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併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轉讓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