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特定用途農藥,申請人應於核准 期限內依核准用途使用。

前項核准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限。期滿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