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10條
申請特定用途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

二、經輸入國公告禁止使用之化學製品。

三、依鹿特丹公約等國際規範須事前取得輸入國輸入許可,而未取得許可 之農藥或化學製品。

四、毒性分類屬極劇毒之成品農藥。但殺鼠劑及燻蒸劑,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前項第五款規定所定情形,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