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 98 年 03 月 31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 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

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 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

前項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者,執行沒入人 員應於封存清冊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