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 98 年 03 月 31 日)
第3條
經主管機關沒入之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 之物品,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者,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拍賣、變賣 或無償發交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利用。

二、無利用價值者,依前條規定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