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 97 年 05 月 0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任所屬機關 (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3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二十四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農藥相關法規。

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

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

四、農藥使用技術。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自行負擔訓練費用。

第4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

第5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 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第6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 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中 央主管機關發給訓練及格證明。

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 以二次為限。

第7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第8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 少保存一年。

第9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原件及國民身分證 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遺失或滅失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補發。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