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 定:

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 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日起二百七 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