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 94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輸入前條第一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 ,始得辦理輸入:

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文件。

二、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資料。

三、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四、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五、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