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6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應填具申請 表,並按申請項目分別檢附附件一至附件四所定文件或書表,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所定應檢附之文件非屬中文或英文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

生產國家許可生產證明文件及農藥工廠授權申請人辦理許可登記文件,應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 並自出具日起二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