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農藥登記:

一、禁用農藥。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化學製品。

四、成品農藥毒性分類屬極劇毒或劇毒。但殺鼠劑、殺線蟲劑、燻蒸劑、 燻煙劑、產氣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

申請農藥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登記,其變更涉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 制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