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 102 年 10 月 11 日)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項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單一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

二、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分為下 列二類:

(一)代表性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 有害生物者。

(二)可延伸使用範圍:指群組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 表有害生物者。

三、主要使用範圍:指使用於主要作物及主要有害生物者。

四、少量使用範圍:指使用於少量作物或少量有害生物者。

五、主要作物:指國內種植面積二千公頃以上或年產值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物。

六、少量作物:指主要作物以外之作物。

七、主要有害生物:指全國性或經常發生之有害生物。

八、少量有害生物:指主要有害生物以外之有害生物。

前項第五款之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