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5條
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農藥普通名稱。

五、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基因改造成品農藥應註明基 因改造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八、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九、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一、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十二、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三、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 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五、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十六、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七、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 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 ,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