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藥許可證字號。
二、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四、農藥普通名稱。
五、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六、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基因改造成品農藥應註明基
因改造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七、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八、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九、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十、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十一、有廠牌名稱者,應註明廠牌名稱。
十二、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十三、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法定度量衡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
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十四、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十五、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十六、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十七、廢容器處理方法。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
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
,並將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