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農藥標示所用文字,除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外,應以中文為限。但 下列記載事項得使用外文:

一、化學成分名稱。

二、生物製劑學名。

三、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四、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