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3條
使用或變更農藥標示,應由農藥生產業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農藥標示樣張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核准後三個月內應檢 送市場銷售用農藥標示三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農藥標示之變更,涉及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變更者,並應依農藥許 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辦理農藥許可證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