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12條
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理化性質,屬具刺激性、爆炸性、易氧化性、腐蝕 性,或急性毒性屬極劇毒、劇毒、中等毒者,應於產品標示上加註警告標 誌及文字,其形式如圖一。

前項農藥毒性分類如附表。

農藥標示中有關農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並應於 標示上加註注意標誌,其形式如圖二。

農藥標示之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應依下列規定排列,其圖例如圖三,並得 視藥劑使用安全性而減少標誌:

一、警告標誌應與注意標誌並列。

二、調配或稀釋農藥之注意標誌置於左邊;噴灑農藥之注意標誌置於右邊 。

三、對魚類及家畜(禽)有害之注意標誌,視藥劑毒性需要加註於注意標 誌最右邊。

四、不需調配稀釋可直接使用之農藥,其注意標誌至少應含戴手套、戴護 目鏡、穿雨靴、妥善貯存及施用後清洗之標誌。

警告標誌以彩色印刷者,應為黃底黑色圖樣。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之背景 帶應依其毒性區分如下:

一、極劇毒及劇毒農藥以紅色表示。

二、中等毒農藥以黃色表示。

三、輕毒農藥以藍色表示。

四、低毒農藥以綠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