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檢查辦法  ( 97 年 04 月 24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藥檢查時,得會同其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聯合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