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 97 年 04 月 21 日)
第8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 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 。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或偽農藥案件,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而為緩 起訴處分或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發給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