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 97 年 04 月 21 日)
第1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 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