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經會同生產者、貨主、其代表 人或指派之人員簽名封緘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之檢驗機關(構 )檢驗農藥殘留。

主管機關接獲農藥殘留量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以書面轉知生產者或 貨主,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時,主管機關除應命生 產者或貨主不得販售該農作物或農產品外,並得派員進行追蹤管理;已採 收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集貨場、果菜批發市場及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