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為確保使用農藥安全,主管機關得派員至田間、集貨、理貨、加工、分裝 或貯存等場所無償抽取農作物或農產品,並得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農藥使 用種類或方法,以及農產品來源或進出貨交易憑證資料,任何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向生產者或貨主查詢時,應作成紀錄,並由生產者、 貨主、其代表人或指派之人員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無故拒絕者,主管機 關應於紀錄上詳實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第一項所稱貨主,係指各該場所農產品之持有人,包括將不同來源之農產 品混合或無法提供農產品來源之各該場所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