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5條
使用農藥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劇毒農藥者,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

二、使用劇毒農藥後,應於農田與農作物周圍設立標誌,予以警告。

三、農藥包裝容器不得隨意棄置,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規定。

四、不得於魚塭、池塘或河流,傾倒農藥、洗滌施藥器具或包裝容器。

五、在規定間隔日數內不得採收農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