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但農藥使用方法 及其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農藥管理人員提供農藥之諮詢,應於前項所定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