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 97 年 08 月 15 日)
第4條
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 設備及生產管理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 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

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 及獨立空調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