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 97 年 08 月 15 日)
第3條
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易清洗之材料,不得有局部積水 現象。原體合成工場、液劑類加工場及產品具有腐蝕性者,地面應採 用不浸透性材料。

二、廠內各工作場所之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 滌。

三、廠內各工作場所應間隔劃分,並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及採光、照明與 通風設備。

四、工廠生產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