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 106 年 04 月 14 日)
第5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