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 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