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8 月 26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 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 告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