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法  製造、輸入及輸出 ( 104 年 12 月 09 日)
第25條
農藥原體限由農藥生產業者申請輸入。

經核准輸入之農藥原體,限於自用,不得轉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