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9條
輸入供實驗、研究用之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 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物品時,不適用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條第 二項、第三項、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其輸入許可證之有效 期限自核發之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輸入人分送前項黃果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 供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 體(以下簡稱使用人)進行實驗、研究前,應檢附分送計畫,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進行分送及接收使用。

前項使用人應具備隔離處所,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合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黃果蠅與其他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輸入人及使用人使用 完畢後,應予銷燬。

輸入人及使用人輸入、分送、接收或銷燬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黃果蠅與其他 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時,應填寫使用紀錄表,並保存三年,供植物檢疫機 關查核。

植物檢疫機關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派員查核第三項隔離處所及前項使 用紀錄。

使用人之隔離處所經查核不合格或未依第五項規定填寫或保存使用紀錄表 者,植物檢疫機關得廢止其核准與停止其下年度接收及使用資格,並令其 限期全數銷燬使用之黃果蠅及其他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