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6條
輸入人應於特定物品及其衍生物之核准使用期限屆滿時,會同植物檢疫機 關辦理再輸出或銷燬。

供實驗、研究、教學用途之特定物品,輸入人得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十 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使用,每次展延以五年為限。供展覽 用途之特定物品,得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三日前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不 得超過核准展覽計畫之使用期間。

輸入人申請前項展延時,應檢附使用紀錄、使用情形報告、展延使用之原 因及後續安全隔離管制計畫等資料,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 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