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 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 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