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申請者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場所,依核准之目的使用疫區物品,使用 期間並應受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監督,申請者 不得拒絕;使用時若發生疫病蟲害並有傳播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治措施 ,並即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其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