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前條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遷移許可證明後始得遷移,並副知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申請者應將前項許可證明正本附於遷移物品包裝上。

遷移時若發生疫區物品外洩,申請者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立即通報當地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由主管機關代為處置;其所需費用由申請 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