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研究機關 (構) 或學校遷移疫區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疫區當地及實驗、研究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一、物品名稱、數量。

二、遷移使用目的及期限。

三、遷移之方式、包裝、路線、時間及場所。

四、使用時之隔離管制計畫 (含隔離處所之地址及安全隔離設施) 。

五、使用期限屆滿時之銷燬方式。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需要,指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