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疫區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 (以下簡稱疫區物 品) 之遷移,以研究機關 (構) 或學校進行實驗或研究之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