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 92 年 12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檢查得會同或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機關 (構) 或學校 (以下簡稱 檢查機構) 辦理。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指定之繁殖用植物,應公告其應施檢查 之特定疫病蟲害種類、申請條件、繁殖圃設置條件與操作管理規定、檢查 程序與方法、證明之核發標準與有效期限、收費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4條
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一、繁殖計畫:包括植物種類、數量、地點、時間、繁殖方法。

二、種苗來源書面資料:如屬輸入之種苗,應檢附輸出國之疫情資料;其 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前項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植物種類需要,指定提供其他 相關資料。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 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檢查機構。

依第二條第二項接受委託之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委託機關。

第6條
執行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以申請之先後為序,並收取檢查費及檢定費。

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第7條
檢查費依申請案或繁殖圃核計,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8條
檢定費之收費標準,依該植物應實施檢定之方法及樣品數規定如下:

一、一般檢定: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十元。

二、生化檢定: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

三、特殊檢定: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所稱一般檢定,指以病徵診斷或光學顯微鏡技術等方法檢定者;所稱 生化檢定,指以人工培養、接種、抗血清或化學等方法檢定者;所稱特殊 檢定,指以分子生物分析 (核酸探針、引子、電泳等) 或電子顯微鏡技術 等方法檢定者。

第9條
執行檢查工作應製作檢查報告。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據檢查報告核發合格證明或不合格通知。

第10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查合格之植物,申請者應於讓售時製作讓售紀錄表,並於 一個月內送交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第11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時,發現受檢植物感染特定疫病蟲害 ,應將疫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