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 92 年 11 月 1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依申請案或繁殖圃核計,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所採用檢定方法及所抽檢樣品數核計。採用一般檢定者, 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十元;採用生化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 十元;採用特殊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所稱一般檢定,指以病徵診斷或光學顯微鏡技術等方法檢定者;所稱 生化檢定,指以人工培養、接種、抗血清或化學等方法檢定者;所稱特殊 檢定,指以分子生物分析 (核酸探針、引子、電泳等) 或電子顯微鏡技術 等方法檢定者。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