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5條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 ,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 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