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特定疫病蟲害時 ,應指派防疫人員立即查報發生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全 園種植株數、種植面積及分布範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