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15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 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 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