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10條
來自國外之車、船、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或其他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得起卸著陸;著陸者 ,應予以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