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監測或調查。

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地區防治計畫之實施。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防疫措施。

植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檢查、查閱或查詢。

二、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檢疫處理、退運、銷燬或其他必要之措 施。

三、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措施。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實施檢疫。

五、本法第十九條所定逕予處置。

六、本法第十九條之一所定檢疫、其他安全措施。

七、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實施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