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24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因不可歸責於植物檢疫機關之原因, 於隔離期間死亡、受銷燬處理或其他因執行檢疫必要所致不能避免之毀損 ,植物檢疫機關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