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前經檢疫不符合輸入國之 規定者,由植物檢疫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回;屆期不領回者,由植物檢 疫機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