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22條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 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 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