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18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

一、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貨單。

三、價格證明。

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